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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就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注册制相关业务作出安排

发布时间:2020-04-02

关键词: 公司, 发行, 上交, 上市, 债券, ┊阅读:次┊

  新华社上海3月1日电(记者潘清)根据修订后的证券法及国务院、证监会相关通知,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自3月1日起实施注册制。上海证券交易所当日就相关业务作出安排。

  根据上交所发布的通知,3月1日起,申请面向普通投资者或者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不含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上交所上市的,由上交所负责发行上市受理、审核,并由中国证监会进行发行注册。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募集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暂参照现行规定执行。

  上交所发行上市审核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实行电子化审核,提高审核透明度,明确市场预期。申请、受理、问询、回复等事项通过上交所债券项目申报系统办理,审核流程和时限等暂按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上交所审核中重点关注并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的公司债券公开发行条件、上交所规定的上市条件、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有关信息披露要求,督促发行人完善信息披露内容。审核通过的,上交所将审核意见及相关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审核不通过的,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并向发行人告知理由。

  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证券法、国办通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发行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承销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证券法、国办通知等规定履行职责和义务,依规核查,协助发行人做好申请文件的报送工作。

  公司债券公开发行获得注册后,发行及上市安排按照上交所现行规定执行。

  公司债券上市后,发行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交所表示,将根据证券法、国务院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尽快制定、修订公司债券公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市规则等配套规则,适时对外发布。

  目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建立了由证券交易所上市预审核、由证监会采用简易核准程序的发行监管制度,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健全了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信息披露制度和投资者保护制度。过去5年间公司债券市场取得长足发展,市场稳健运行。截至2月末,上交所累计发行公司债券近10万亿元,年均发行量超过2万亿元。

  业界认为,公司债券市场落实国家战略和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显著提升,市场化、法治化改革取得积极成效,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已具备较为成熟的实践和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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